缔约过失责任只能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导致别人信任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本文就来介绍下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情形有什么,期望对大伙能有所帮助!
1、合同不成立之缔约过失责任。实践中,导致合同不成立时之缔约上过失责任有多类型型: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蹉商;
泄露或者不正当地用他们的商业秘密;
要约人违反有效要约,即违反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撤回要约;
悬赏广告不成立或悬赏人撤销悬赏广告,导致相对人利益受损害;
违反意向书、备忘录等初步协议中规定的义务;
在缔约磋商过程中,因一方的不作为行为导致他们当事人遭到人身或财产损害的;
实践合同当事人不出货标的物致合同不成立之缔约上过失责任等。
2、合同无效时之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成立后,会由于各种缘由归于无效。当导致合同无效是什么原因在合同订立时就已存在,并含有当事人过错原因时,缔约上过失责任便有了产生可能。这种情形主要种类有:
因一方缔约过失导致合同不拥有法定或约定的形式要件而让人民法院认定合同未成立或确认合同无效;
依法需经批准、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因未被批准、登记而使合同归于无效,无过错一方在合同成立后为筹备履行而遭到损失;
效力待定合同未获追认权人追认,导致相对人利益遭到损害。
3、合同被撤销之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成立生效后,可因意思表示虚假而被撤销,这主要指重大误解和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导致的意思表示虚假。通常来讲,撤销权一直赋予意思表示虚假的一方,以维护其利益。这种情形主要种类有: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要紧事实或者提供不真实状况;
未尽必要的公告、告知义务或者疏于照顾,导致他们当事人对合同性质或条约产生重大误解而被撤销;
缔约一方歪曲事实导致他们当事人违背我们的真实意愿而为缔约行为;
缔约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方法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因一方过错使订立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成立后被确认无效。